【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訊:被媒體稱為“全球AIGC平臺侵權第一案”的判決重磅發布。該案確認了涉案AI文生圖平臺侵犯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復制權、改編權,并明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相關服務時應盡到的注意義務。筆者作為原告代理律師,簡述對于該案件的感受以及目前同類型版權問題的觀察。
在筆者看來,該案件的難點在于,對于AIGC這樣的新技術,法律上應如何看待。不難看出,當AIGC和各行各業發生奇妙化學反應的時候,侵權風險也隨之成為不可忽視的問題。
由于該案件是基于AIGC生成作品導致的侵權問題,所以令筆者印象最深的還是AI技術用于生成內容時所帶來的便捷和不受控制。用戶可以給出各種想得到的現有知名作品的名稱,作為系統提示詞。AI只要經過針對性的數據訓練,都可以就這些要求給出對應的生成內容。令人感嘆AIGC在創作上給人們帶來便捷的同時,也不免擔心已有的作品受到嚴重沖擊。
該案是AIGC平臺服務引發的侵權,此前國內沒有發現更早的同類型案件,盡管有消息稱美國OpenAI公司卷入到權利人的起訴中,但沒有法院判決可供參考。
在筆者看來,該案在版權領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顯然,AIGC技術的出現本身就是對傳統版權制度的重大挑戰。該案是最典型的一種AIGC侵權場景,法院確認了人類作品在AI生成過程中應當獲得的合法權益,為人類作品構筑出一道安全防線,有利于AI技術的使用者重新思考技術邊界,承擔其應有的責任和義務,而不是單純地追求技術紅利卻讓社會公眾承擔負面后果。可以說,這是一起推進技術在可控框架內朝著有益于人類、有益于社會良性發展的典型案件。
也有很多人關注,如何平衡AI技術發展與知識產權保護?實際上,筆者一直是堅定的新技術擁護者,但無論技術如何發展,也不能放任其掠奪式的開發和使用人類已有的智力成果。從促進技術發展角度來看,可以做的是將《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范圍為AI技術適度放寬,至少為數據學習和訓練過程中使用已有作品提供更大的空間。
但“合理使用”不能沒有底線,依然應該探討和保留“知名IP的主動避讓”“大模型遺忘權”等對人類已有智力成果的保護機制。從人類的視角看,試圖借助破壞性的方式運用技術,缺乏持久而穩定的動力。機器可以替代人,但要以正義且正當的方式實現。
從更宏觀的視角看,人類跑完了文明歷程中的一棒,出現了新的繼任者,這是歷史發展的必然。但交接的過程應該也是文明的,而且人類有資格因他們此前的付出得到尊重和善待。
那么,AIGC平臺如何避免侵權?AIGC服務提供者需要注意哪些合規要點?
目前看來至少需要考慮4個方面:首先是系統建設層面。AIGC代碼和訓練過程中的開源合規,對于使用到的開源資源應當遵守開源政策和協議,包括接入第三方OpenAPI接口等資源,都應遵照有關約定,避免模型產品本身出現大的合規瑕疵。
其次是應用層面,需要符合法律和行政監管要求,盡到事前和事后注意義務。當然,這方面的合規工作跟具體的應用場景是相關聯的。
再次,就是做好基于模型的規則和協議以及數據、網絡安全的合規管理。模型本身通常在具體應用場景中是作為一個產品或者平臺存在的,涉及的用戶數量很多,因此要注意搭建有效的平臺規則,并且在個人信息保護和網絡安全等方面要依法采取必要的合規措施。
最后一點,就是依照監管要求,做好相應的作品登記,包括模型本身的以及涉及算法、數據傳輸等方面的。